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86號原告甲00000000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春營造有限公司嘉義縣六腳鄉公司陳晟行企業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3,202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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