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書記官林蔚菁┌──────────────────────────────────────────┐│附表:98年度除字第1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或到期日│(新台幣)│││├──┼───────┼───────┼───────┼──────┼─────┼──┤│001│中華郵政股份有│中華郵政股份有│97年6月18日│700,000元│F0000000││││限公司貢寮郵局│限公司基隆愛三││││││││路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