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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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371號

聲請人A01

法定代理人A02

代理人 顏嘉德 律師

相對人A03

代理人 吳宏毅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3,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費用2,000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次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聲請人A01(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係請求相對人應自本件裁定確定之日起至其年滿18歲成年時止,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13,200元扶養費,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聲請人A01於114年3月5日提起本件聲請,至其年滿18歲成年之000年00月00日已逾10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故本件標的價額應為1,584,000元【13,200元×(10年×12月)=1,584,000元】,依前揭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3,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俞兆安

以上原本係照正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羽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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