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99號
原 告 楊松舫
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以羅欣生技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25,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
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