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99號
原   告  楊松舫
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以羅欣生技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25,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
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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