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81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鉞敏 (原名
劉雅慧詹雅慧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61,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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