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六小字第1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林家璿
被 告 林海峽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仟叁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0八年十
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七,餘由原告負
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書記官鄭國銘
附註:
一、零件折舊
⑴、第一年折舊:12705(零件)0.369(折舊率)=4688
⑵、第二年折舊:【00000-0000】0.369=2958
⑶、第三年折舊:【00000-0000-0000】0.369=1867
二、零件殘存值:12705-《4688+2959+1867》=3191。
三、修理費必要費用:3191(零件殘存值)+1878(工資)
+5400(烤漆)=10469元。
四、得請求金額(被告負7成責任):10469×70%=7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