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9年度馬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馬補字第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55,29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6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