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補字第15號
原 告 川亞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川金
本件原告與被告瑞鈦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60,000元,應徵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