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北簡字第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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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63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相 對 人  范紀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
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108年11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書記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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