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訴字第七四六號
原告大同環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振霖 訴訟代理人黃龍法定代理人 陳吉昌 訴訟代理人 陳吉義 法定代理人 陳玉華 訴訟代理人 李尚文 法定代理人 謝子仁 訴訟代理人 顏美娟 法定代理人 施崇棠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 法定代理人 劉先華 訴訟代理人 黃文瑞 法定代理人 陳秀琴 訴訟代理人 鄭煌輝 法定代理人 林邦充 法定代理人 林啟誠 訴訟代理人 張石強 法定代理人 黃魁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依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在嘉義縣大林鎮鎮立托兒所三樓會議室所為○○○鎮○○○段二七七之一地號非法掩埋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協商會議紀錄對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等情,業經原告於本院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準備程序中陳述明確,然參諸原告提出之該次會議紀錄,兩造並無債務履行地之約定,而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多在桃園縣,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曾文欣~B法官林福來~B法官鄭雅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B書記官沈育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