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八七一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三八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海洛因淨重零點零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海洛因係毒品,查獲之毒品應沒收併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一一六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九日交付保護管束期滿,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指揮書附卷可稽,並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年八月六日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三八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本件查獲扣案之毒品,經法務部調查局鑑驗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零肆公克),有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按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依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爰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本院審核有關卷證,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鄭燕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富蓉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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