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港簡字第17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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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港簡字第1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港簡字第17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姚進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612號),本院北港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姚進男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於111年間經觀察、勒戒後,又再犯本案施用毒品之罪,而被告歷年來多次均因施用毒品案件入監服刑,足見被告欠缺戒毒決心,實應非難。復斟酌施用毒品犯罪之被告本具有濫用毒藥物病人之性質,除對被告科以刑罰外,亦應側重心理、生理層面之戒癮治療,並輔以支持系統的建立,以促其斷絕心理上對毒藥物之依賴,故如非必要,不宜科以過長之自由刑,以免不利被告復歸社會。暨衡被告警詢自述經濟狀況貧寒、無業、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等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徒刑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五、本案經檢察官朱啓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劉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馨月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612號被告姚進男男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路00○0號(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姚進男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1月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1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詎仍不知悔改,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2年4月6日上午9時許,在雲林縣某友人處所,以燒烤玻璃球內毒品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毒品毒品列管應受尿液採驗人口,於112年4月10日上午9時45分許,為警通知到場採尿送驗,始悉上情。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㈠被告姚進男於偵查中之自白被告坦承於上揭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㈡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紀錄表各1紙佐證警員於112年4月10日上午9時45分,所採集尿液編號Z000000000000號之所有人為被告之事實。㈢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紙⑴佐證原樣編號Z000000000000號尿液經檢驗,結果安非他命(閾值濃度695ng/mL)呈陽性反應、甲基安非他命(閾值濃度429ng/mL)呈陰性反應之事實。⑵被告尿液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閾值濃度,均已逾該檢驗報告所載之最低可定量濃度30ng/mL,是被告尿液確含有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代謝物,雖甲基安非他命因濃度未達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所定閾值濃度500ng/mL判定為陰性,惟該濃度顯已超過最低可定量濃度,足認被告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檢察官朱啓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1月09日
書記官沈郁芸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