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83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台生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執字第27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台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台生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
故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若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又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1年度簡字第2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11年度簡上字第51號駁回上訴確定;再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刑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附表編號1、2所示罪刑則得易科罰金,惟受刑人業已提出聲請,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簽名捺印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見本院卷第55至56頁)在卷可證,已合定刑要件。茲聲請人以本院為該3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上開3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並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罪質、犯罪情節、犯罪時間差距,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雖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與附表編號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揆諸前揭說明,於定應執行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即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案件併科罰金部分,並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謂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亦非本件聲請範圍。此外,因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均得易服社會勞動,是依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受刑人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均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附表:受刑人魏台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傷害罪共同犯傷害罪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宣告刑(不含罰金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10年11月22日110年8月6日111年2月21日至111年3月30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142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調偵字第191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169、6615、8847、10493號、112年度偵字第109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228號111年度簡上字第51號112年度金訴字第88號判決日112年3月29日112年7月27日112年8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228號111年度簡上字第51號112年度金訴字第88號確定日112年5月9日112年7月27日112年10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得易服社會勞動)是(得易服社會勞動)否(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57號。⒉已執畢。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253號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784號。⒉另宣告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非本案定刑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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