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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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7號上訴人柏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月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間給付價金事件,不服民國112年11月2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4,1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亞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