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1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1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150號聲請人元家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5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正┌────────────────────────────────────────┐│附表:99年度除字第115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元家國際開發股份│大眾商業銀行│99年2月2日│377,576元│ACK0000000│││有限公司乙○○│信義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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