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6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諾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世明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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