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林婷立
法官高若珊法官施添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