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A女真實姓名.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99年度訴字第220號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煌基
法官葉力旗法官楊雅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俊龍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