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0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方鴻枝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4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貳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刑法第325條第1項、第326條第1項、第330條第1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為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就犯罪情節前後供述反覆、避重就輕,有畏罪串證之嫌;又被告無業,而於短期內犯多次搶奪案件,所犯刑法第325條、第326條之罪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8年11月18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予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2月18日起延長羈押
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黃怡瑜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