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0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代理人甲○○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書記官洪浩容附件:
1.據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聲請人聲請前兩年之收入總計為766,285元,惟其97年6月1日至99年5月31日之薪資收入卻係120,000元;又就聲請人記載其必要支出之細目、應負扶養費金額計算下,亦與其陳報之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為305,744元不符。請聲請人依誠實及信用原則重為申報聲請前兩年內之收入及必要支出,並載於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內,切勿為不實之記載。
⑴薪資或其他收入:聲請人自95年迄今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
工作單位開立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⑵生活必要支出:應敘明具體細目(如:膳食、衣服、交通、
教育、保險等)及各項金額,並提出支出證明,如有投保保險,亦一併提出保險契約、每月繳款金額,及表明最近一次繳款時間。
⑶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應敘明受扶養人之姓名、與聲請人
之關係、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⑷其財產及財產變動之狀況:應敘明有無土地、建物、動產(
含名稱、種類、數量)、主要往來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帳號及至最近補摺日之數額)、股票或其他投資,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據聲請人所述,聲請人曾於95年間與台新銀行達成協商,聲請人迄今是否仍有按月履行上開達成之協商還款條件。
3.聲請人應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4.聲請人應提出聲請前兩年內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5.聲請人是否曾與京城銀行洽談個別協商?若有,其協商結果為何(月付還款金額、期數、利率)?若無法達成協商,其不能達成協商之原因為何?若聲請人未曾與京城銀行為個別協商,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與京城銀行洽談個別協商。
6.聲請人應說明其現收入來源為何?每月收入若干?並檢附相關收取金額之文件或收據。又聲請人之配偶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如有,請提出薪資或其他收入相關證明。另是否分擔子女之扶養費用?分擔比例為何?
7.聲請人有無投保(包含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如有,應提出保險契約、繳費證明,並表明最近一次繳款日期。
8.說明聲請人家庭是否領取政府發給之老人年金、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9.聲請人應釋明有無強制執行、訴訟案件正繫屬於法院,如有,應釋明繫屬法院及案號。
10.聲請人稱其為低收入戶,請說明現領取之低收入戶補助金額及期間為何,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1.聲請人既有固定薪資收入,請說明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2.聲請人所有往來金融機構之存摺影本(需附有存摺封面、自
95年12月起迄最近補正日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