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267號原告 張佳瑜
許茂榮許輝榮 被告 何憲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書記官李略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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