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123號原告 楊文宗 原告 譚秉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 律師被告 潘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公寓大廈基地之用益,係平均分散於各樓層,故應以公寓大廈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違建占用屋頂平台之面積,再除以公寓大廈之登記樓層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將屋頂平台增建物拆除並騰空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48,590元(計算式:座落基地公告現值278,618元/平方公尺×違建占用屋頂平台面積
51.12平方公尺÷5層=2,848,590元;聲明第二、三項係附帶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依上開說明,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2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書記官李略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