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248號原告國立台灣藝術大學法定代理人 謝顒丞 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 律師
陳怡倩 律師被告 陳進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0弄00號之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000元(計算式:依每月租金3,500元×12月÷10%=420,000元,即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之規定為推算);聲明第二項附帶請求其占有系爭房屋之不當得利,依上開說明,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書記官李略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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