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再國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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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再國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再國易字第一號
再審原告丙○○○再審被告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六月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古金男~B3法官邱森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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