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重更(一)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重更(一)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七0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李靜蕙 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日,延長羈押之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錦印法官許宗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艷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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