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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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號
原告乙○○被告JITBANT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裁定,命其於後收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該裁定於九十三年五月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或聲請公示送達,其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震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B法院書記 官惠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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