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再國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再國易字第一號
再審原告丙○○○再審被告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因國家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朱樑~B3法官邱森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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