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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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9號原告玉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崔淑蘭 上列原告與 邱姳蓁 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書記官陳玲誼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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