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繼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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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聲繼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繼字第2號聲請人即繼承人 曹秀英
曹金文 曹金德 共同代理人 林政宗 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聲請人「簽章」(親自簽名並蓋章)之聲請書。
二、被繼承人『探親照片』、『探親時間』及『祖譜』資料。
三、被繼承人與聲請人間『書信往來』及可明確辨識兩造之『合照照片』資料正本。
四、 陳明 聲請人如何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及提出相關證據。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伊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書記官曾惠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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