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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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4號原告 廖慶堂 送達代收人 吳榮昌 上列原告因刑事被告 周金麵 偽造文書等案件,對被告周金麵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因刑事案件諭知被告周金麵無罪,本院刑事庭遂據原告之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該附帶民事案件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則本件依同法第503條第3項規定,應繳納訴訟費用。
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書記官廖日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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