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9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39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曾梅齡律師
劉昌崙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續二字第5號),本院判決如下:,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國鼎廣告攝影圖書社」(下稱國鼎圖書)負責人,明知帆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帆宇公司)在各大工地設計、施作之各式景觀大門及鍛造欄杆為帆宇公司享有著作權之美術著作,竟意圖營利,未經帆宇公司同意,以攝影方式擅自將該等美術著作重製,並於民國95年間,刊載在國鼎圖書出版之「正邦鍛造」產品型錄中,公開銷售予不特定人使用,因認被告甲○○涉有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帆宇公司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帆宇公司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白孝慈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