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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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8號原告 郭祐詮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澤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陳進財 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921,6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1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