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9年度花簡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花簡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乙○○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雖主張其為社會救助低收入戶聲請訴訟救助,並
提出低收入戶證明,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之主張為真
實。然經本院調閱聲請人所提之本案訴訟案卷(99年度花簡
他調第13號)審究之結果,認聲請人除未提出任何證據以證
明乙○○等人有何侵權行為之發生,亦無證據證明聲請人受
有何等損害,足認聲請人之主張顯無勝訴之望,是依首揭條
文但書所示,其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2月2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陳鈺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28日
法院書記官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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