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19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
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遷讓房屋及賠償損害,依房屋租賃契約之
記載,兩造未有合意管轄之約定,又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縣
○○鄉○○路○段○○巷○○號,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1紙附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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