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354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0000000
  0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374,693元,應繳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8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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