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
字第134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損壞他人樓梯間燈座四個,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罰金新
台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貳、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54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鄭勤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2月28日
書記官吳俊明
適用法條
刑法
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