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補字第15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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