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0年度板聲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板聲字第一О一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佰肆拾壹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財務支出無效事件,經本院以民國八十九年度板簡字
第二八0三號宣示判決筆錄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應包括第一審裁判費五
百零一元、郵費三百零六元,及本件郵費三十四元,合計共八百四十一元。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劉以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段永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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