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0年度重簡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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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三一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十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海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書記官葉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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