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0年度重簡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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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三一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十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海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書記官葉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