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210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二一О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春安機車行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確認被告就其持有原告與訴外人 郭至清 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日共同簽發,到期日民國
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之本票壹紙之票據債權對原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
所列情,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持有以原告與訴外人郭至清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日共同簽發
面額新台幣(下同)四萬二千元,到期日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之本票一紙向法院
聲請強制執行,經以九十年度票字第一一六四六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該本票係
訴外人郭至清向被告購買機車,原告為連帶保證人而共同簽發,惟原告於發票時
僅有十九歲,尚未成年,係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票據行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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