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0年度成簡字第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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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成簡字第九號
原 告 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訴外人 郭秋雲 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一月一日起,邀請被
告為連帶保證人,承租原告所管理三仙台風景區販賣中心店面,租期至八十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租金為每月新台幣(下同)八萬元,訴外人郭秋雲於承租期
間共積欠原告租金一百四十四萬元,此部分業經鈞院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十五
號判決確定在案,經強制執行訴外人郭秋雲財產之結果,因訴外人郭秋雲無可供
執行之財產,致未能執行完畢,並經鈞院發給債權憑證在案,為此求被告應負連
帶保證人責任,給付原告租金一百四十四萬元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