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209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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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二О九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二三四0四號事件所為強制執行程序於超過新臺幣貳萬壹仟元之
部分,應予撤銷。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持原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簽發票面金額三萬元之
本票一紙,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並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九十年度高貴民
治九十執字第二三四0四號執行命令扣押原告薪資在案。查上述本票係原告於八
十九年十月間在高雄市私立天下外語短期補習班(下稱天下補習班)擔任夜間兼
職時,因被告言稱為預付培訓費用須簽發本票,原告因急於謀職,一時失察,方
始簽發,惟原告在該補習班近半年間,並未有任何培訓活動,何來培訓費用。再
查原告與被告雖訂有工作承攬契約,惟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