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0年度重小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小字第五三四號
  原   告 戊○○○○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十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春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東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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