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0年度板簡字第19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九三九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鮑浩文
  送達代收人  蘇珊珊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係依信用卡約定契約提出本件請求,而該契約書第二十五條約定兩造合意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台
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朱家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