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七號
原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請求撤銷無償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仟元繳納裁判費銀元十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金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張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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