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交簡上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交簡上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簡上字第二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許雅芬
江信賢 蔡文斌 右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侯明正
法官鄭燕璘法官陳金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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