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八五號
聲請人保證責任臺南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丁○○
送達相對人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肆佰陸拾捌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九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逸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魏芝雯~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一萬五千零九十四元││├─────────────┼─────────────┼──────────┤│郵票費用(含本件郵費)│二百三十八元│已扣除退郵一百零二元│├─────────────┼─────────────┼──────────┤│本件程序費用│一百三十六元││├─────────────┼─────────────┼──────────┤│共計│一萬五千四百六十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