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易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易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緝字第五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吳勇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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