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簡字第20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簡字第20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中簡字第20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孟成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76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孟成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α-吡咯啶苯己酮之殘渣袋壹包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孟成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購買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甲基-α-吡咯啶苯己酮之咖啡包後持有之犯罪手段、對社會治安所生危害,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先前未有其他犯罪紀錄之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兼衡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標示「DIABLO」彩色包裝殘渣袋1包,經鑑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α-吡咯啶苯己酮,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2月1日草療鑑字第1100100304號鑑驗書在卷可查,該殘渣袋與其內毒品已無法析離且無析離必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昱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言股
110年度偵字第17698號被告陳孟成男2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0號8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孟成明知甲基-α-吡咯啶苯己酮(MPHP)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之犯意,於民國110年7月初某日,在彰化縣○○市○○路000號「紅番PUB」內,以新臺幣600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購買摻入第二級毒品甲基-α-吡咯啶苯己酮(MPHP)成分之咖啡粉及摻入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MC)成分之咖啡粉各1包而持有之。嗣於110年8月5日下午2時30分許,為警在臺中市北區臺灣大道與原子街交岔路口查獲,並扣得上開摻入第二級毒品甲基-α-吡咯啶苯己酮(MPHP)成分之咖啡粉殘渣袋1只(另扣得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MC〕成分之咖啡粉殘渣袋1只,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依法裁處)。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孟成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上揭摻入第二級毒品甲基-α-吡咯啶苯己酮(MPHP)成分之咖啡粉殘渣袋1只扣案可資佐證,且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等附卷可憑。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摻入第二級毒品甲基-α-吡咯啶苯己酮(MPHP)成分之咖啡粉殘渣袋1只,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檢察官楊仕正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書記官蔡慧美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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