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小調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洪慧萍
相 對 人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
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公司之主營業所,係設在臺北市○○區○
○路○○號8樓之1,已據聲請人起訴狀載明在卷可稽,揆諸前
揭規定,本件自應由相對人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
解之聲請),尚有違誤,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書記官嚴翠意